当我查阅目前已公开的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索引时,我感到有些惊讶,竟然没有一份单独的初步报告,介绍各国对极端贫困和人权状况评估所采用的定量或定性方法(尽管迄今为止,每项国别评估都讨论了来自轶事证据、政府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来源的观察结果)。考虑到奥尔斯顿教授的职责非常艰巨——作为报告员,他是一位无偿专家,当然也不是联合国官员——我不禁想问,为发展目标监测和评估(尤其是消除贫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以及经济脆弱性和风险监测方面投入的大量资源,已被部署和分配用于协助特别报告员完成具有挑战性的实况调查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奥尔斯顿教授本人倡导人权事实调查中的跨学科和交叉核实,然而,联合国仍然无法合理协调其资源、数据和跨学科专业知识,因此不得不派遣无偿专家以“特别报告员”的身份执行极其艰难的事实调查任务。
有趣的是安德鲁·基恩最近 在
律战 》上发表的文章(《宪法和人权重要吗?》)挑战了以往实证研究试图比较国家行为和国家承诺的方法,以确定国际人权法与实现预期人权结果之间所谓的相关性(或不相关性)。正如安德鲁正确指出的那样,答案并非那么简单:
这些研究通常考察国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的行为,而权利的成熟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事实上,如果人们采用量化权利学者所使用的方法来研究19世纪的权利法案,那么人们可能会得出——有些为时过早的——权利法案无关紧要的结论。这些定量研究还有其他缺陷。正如瑞恩·古德曼和德里克·金克斯所指出的,它们通常依赖于过于严格的因变量。也就是说,它们通常只关注 电报号码 国家行为,但权利当然也可能被非国家行为者侵犯。或许最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研究通常依赖于幸福感的量化指标,而这些指标充其量只能提供对权利实现情况的薄弱衡量。这些量化指标——试图根据某些人权标准来评估一个国家表现的数据集——是出了名的缺陷。
类似的观点也适用于特别报
告员如何在有限的调查时间、各异的国内知识和经验、匮乏的资源和不足的机构支持、各异的定量/定性方法以及非标准化的取证技术下履行其职责,以确定侵犯人权行为的存在、程度和原因 ,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确定个别领导人或政府对此类侵犯的责任。这对于任何一位社会科学家(无论是经济学、政治学还是统计学等领域)而言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更不用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倾向于任命的杰 第个问题涉及由人权机构决定战争权问题的适当性 出国际法专家了。至少从我作为一名在发展中国家出生和接受教育的学者(或者对某些人来说更准确地说,20 世纪 70 年代是中低收入国家,而现在 2018 年是中高收入国家)的学者的角度来看,过去十年我在发达国家的一所大学(或者至少联合国称美国为发达国家)担任学者,尤其是现在在一所跨学科 巴西号码列表 从事人类整体发展的大学工作,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不断扩大和激增的任务(特别是在人权、法治和发展领域)提出了艰巨的挑战:1)管理什么报告中没有显 对报告任务的大气期望;2)在事实调查过程中透明地反映一个人的规范愿望;3)可行合理地让所有可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4)经受住方法审查、可靠性和对事实调查产生的实际报告的核查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