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被定罪者的级别,这一判决意义更甚。此外,该判决对于国家层面接受国际法——这在危地马拉司法体系中仍然罕见(国际法院,第159-161页)——具有重要意义,既包括实质性方面(对合宪性、合宪性和补充性进行审查),也包括工具性方面(责令该国履行未决的国际赔偿)。尽管如此,美洲人权法院不应将其命令的后续执行委托给国内当局;尤其考虑到危地马拉机构间协调和政治意愿(或缺乏)的现状。此外,具体到本案,美洲人权法院应谨慎行事,不应过早地就调查、起诉和惩罚马可·安东尼奥强迫失踪案直接肇事者和主谋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做出表态。首先,因为根据该命令,法庭命令总检察长办公室继续调查其他肇事者(第 1068 页);其次,因为该判决还有待上诉,而危地马拉司法部门此前已证明其在严重侵犯人权案件方面的处理能力正在倒退。
召开了有尊严的赔偿听证会
刑事诉讼法典》第 124 条,第 103 页)。有尊严的赔偿权于2011 年引入,旨永久和反复的不公正”(Pérez Samayoa 案中的改革理由,第 14 页);并“确保犯罪被动主体的积极参与,并提供有效和充分赔偿的可能性”(第 6 页)。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如前所述——家属并没有要求赔偿,他们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获得了赔偿。相反,他们要求罪犯向国家偿还上述赔偿;法庭没有批准这项请求,指出这 手机号码数据 是国家的权利,并区分了国际和国内司法管辖区赔偿的性质。最终,法庭裁定“危地马拉政府应严格执行[一系列]全面且具有变革意义的赔偿”;并责令具体当局采取八项保护、补偿和不再发生措施。另有三项命令值得进一步讨论:1)国会应尽快批准第3590号法案草案,设立搜寻失踪人员委员会;2)国会应在合理时间内立法设立国家强迫失踪受害者登记处;3)危地马拉政府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美洲人权法院裁定的未决赔偿(第1063-1075页)。
关于国会的命令应当指出
年提出的第 3590 号法案草案是国内和国际民间社会努力的成果;因此,其理由陈述强调了危地马拉的国际人权义务及其在 Molina Theissen 案中的承认(第 2-3 页)。然而,2012 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尚未成立委员会和登记处表示关切,并注意到该国公开承诺将该法案的通过纳入立法议程(第 21 段)。美洲人权法院命令危地马拉推动该法案的批准——注意到行政部门在 市场定位分析流程 这方面的承诺——(García and Family Members,Op. 第 10 段;第 220-221 段),并敦促其确保委员会的成立(Gudiel Álvarez 等人“军事日报”,第 335 段)。 2016年,美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迫切需要”批准该法律(第127-128段)。尽管国际社会一再呼吁,但危地马拉国会却停滞了11年多,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目前,高风险法庭“C”已直接责令国会尽快批准该法案,并立法设立国家登记处。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可能是遵守前者的后果;因为 巴西号码列表 第3590号法案草案(第14(b)条、第25条)设想由国家委员会设计和管理此类登记处。因此,随着该法案的通过,国会不仅将履行高风险法庭“C”的两项命令,而且还在消除犯罪受害 将完全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在加西亚和家庭成员案中的命令,并协助最终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在莫利纳·泰森案中的部分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