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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推动相应实体执行拉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

关于针对危地马拉国的命令,存在几个问题。首先,高风险法庭“C”在国内强化国际法理的一项有趣实践中,命令危地马拉“在合理时间内,履行美洲人权法院裁定的有尊严、完整和变革性的赔偿,这些赔偿尚待履行”(第1069-1070页)。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危地马拉具有约束力并可自行执行(Barrientos,第2-3页)。因此,上述四项未决义务(见上文)目前仍然有效,如同它们自2004年以来一直有效一样;因此,危地马拉履行这些义务的义务并不一定与国内判决的执行挂钩。尽管如此,当国内判决成为既判力时(《刑事诉讼法》第 493 条,第 154 页),它将被转交执行法官(第 1068 页),执行法官负责“判决的执行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94 页)。虽然这四项待决措施不一定属于司法机关的直接执行权限,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这项命令,司法机关将能够完美地监督和推动国际命令的国内执行进程;从而积极参与传统上由行政部门负责的职责(见下文)。

其次,高风险法庭“C”在下令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赔偿时,特别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PGN)“作为危地马拉国家的代表,负责在相应情况下承担并促进其有效实施”;提醒其有义务就某些决定向国家当局提供建议,并回顾行政部门的立法权(第1069-1070页)。虽然国家的国内和国际代表分别是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外交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通常是总统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授权的行政部门人权政策协调员总统委员会(COPREDEH)出席国际人权论坛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第27-40页);并协调其干预措施的准备和结果的实施。

无论职能如何分配

国家机构都能够且应该通过各自的授权协调必要行动,以直接执。但就其所需的政治意愿而言,机构现状令人担忧。

例如,在莫利纳·泰森案(Molina Theissen)的国内诉讼中,作为民事第三方被起诉的公共利益检察院(PGN)忽视了国家对责任的承认,而更像是第六位辩护律师,声称诉讼程序是出于经济和政治动机,军队捍卫了国家主权,总检察长办公室(Ministerio Público)应该保护国家利益。此外,公共利益检察院至少两次提到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已经得到遵守(2017年7月、2018年3月);但在结论中,公共利益检察院却指出,尚未支付的赔偿超出了其职权范围(Boletín 20)。显然,公共利益检察院非但没有促进判决的执行,反而在藐视判决。

就其本身而言,COPREDEH 则摇摆不定。自 2000 年起,它承认国际责 欧洲数据 任并实施了某些赔偿(第 3-4 页)。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它以终审判决挑战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导致危地马拉被宣布“明显藐视法庭”。随后,其立场发生了转变,恢复了其就这些案件的履约情况提供报告的义务(第 25-29 段),主办了美洲人权法院的会议,并接待了美洲人权法院的现场访问。尽管目前的立场尚不明确,但 COPREDEH 的新任主席在外交立法委员会面前态度相当矛盾地表示,应继续履行承诺,国家的责任不能轻易受到损害,COPREDEH 不应该代表国家,而且前几任 COPREDEH 主席称危地马拉是一个“种族灭绝国家和侵犯人权者”,这对国家来说是灾难性的(第 1-4 页)。

至于其他应该推动和

或执行此类决定的行动者,前景不容乐观。危地马拉总统吉米·莫拉莱斯是国家融合阵线(FCN,由前军官创立,现由前总统佩雷斯·莫利纳领导的已不复存在的爱国党议员组成;《经济学人》)的成员,他坚决要求驱逐危地马拉国际反腐败委员会(CICIG)及其支持者,尽管——或者说正因为——该委员会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就(拉克哈尼,《卫报》)。国会正在推进一项名为5377号法案的草案,该法案旨在对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罪行给予全面赦免(从而撤销所有判决和正在进行的诉讼)。至于媒体—— “与政治和商业利益密切相关”,它有时会采取旨在使高风险裁决非法化的策略,特别是在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第 136 页)。

通过这幅全景图,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 Lucrecia Molina Theissen 的声明:

在我们手中,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实现国内正义、克服限制和削弱 小工具商店作为直销的例子 国内正义的结构性障碍的根本工具。它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对抗国家政治意愿的缺失,而国家机构仍然受到肇事者的恶劣影响。(第49页)

现在,家属也可以依赖高风 巴西号码列表 险法庭“C”的判决,特别是该行或推动相应实 判决警告称,其命令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警告下”严格执行(第1068页);这意味着,无视这些警告的被认定的当局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否会延伸到不遵守美洲人权法院自主命令的情况,有待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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